政府投资项目也称公共工程,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它以政府为实际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因而也经常被称为财政投资项目。政府对公共领域相关项目进行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之一,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起着重要宏观导向作用,其目标是为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一个适宜的经营环境,降低生产单位的成本,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一、人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法》第十八条也明确: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内容包括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以及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涉及到经济、环境、文化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工程或重点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坏及快慢,关系到百姓生活质量的变化及和谐平安社会的建设。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已成为百姓关注和政府重视的热点、焦点问题。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准确选项,科学投入,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理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必要性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手段。人大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既可以清除市场配置资源的各种障碍,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解决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公益性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促使公共财政向阳光民生工程、“三农”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倾斜,保证财政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又能促使政府在投资决策中慎重行事,完善财政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合理性和透明度;还能合理控制投资成本和压缩财政支出,有效堵塞支出漏洞,确保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可以说,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和推进公共财政均等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通过有目的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控制,能有效防止和杜绝建设单位概算粗糙、中途变更多,项目批少建多,项目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重建设轻决算、固定资产未及时入帐等项目建设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加快工程进度,从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创造和形成新的生产力。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促进“效能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国加快推进“阳光政府”、“节约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我省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之后,又提出以“效能政府”建设为主题,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绩效管理、行政能力建设、行政成本控制、行政行为监督四项制度。在此背景下,人大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能有效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实效,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同时能提高政府执行力,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维护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扎实推进效能型政府”建设。
三、人大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比重呈增长趋势。相应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引起地方各级人大的重视,有的地方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有的地方人大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项调查,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使其在地方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逐步体现出来。但是,目前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还不适应实际需要,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日常监督方式不够完善。一是对项目决策审查存在程序化倾向。目前,在项目决策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程度不够,仅限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方案编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参与不多。从一些地方审查工作实际来看,往往存在审查形式单一,审查内容过粗,审查后意见建议难以落实等问题。二是对项目实施后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人大与财政、审计等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制衡的监管机制。项目实施后,仅只是通过人代会对含有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草案或报告进行审查,或在常委会会议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来了解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信息,但综合运用视察、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还做得不够,难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项目投资评估等后续监督不到位。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管理项目,基本处于“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无评估”的状况。人大也没有对政府投资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没有下气力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落实相应的项目后续评估制度、绩效审计制度、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决策水平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的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代会时的审查监督存在程序化倾向。一是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受限。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由于专业素质的原因,对大部分代表来说,政府提交给人代会审查的计划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可能是一堆新知识,要迅速完成从消化了解、准确掌握材料的实质再到提出有针对性意见的转变,短时间内很难做到,要在审查中达到提出有针对性和切实意见的目的就更加困难。二是提交的有关材料过粗。以前政府提交的投资项目草案,基本上是“顺便”夹在计划报告草案中说几句,对投资项目的介绍,至多只提及项目名称、完成的大致期限、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对于如何完成项目、项目资金如何使用、实施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基本上没有详细介绍。加上提交的政府投资项目比较多,因而对投资项目难以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三是审查的时间过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一般包含在对计划与预算草案的审查中,由于人代会时间有限,审查时间仓促,势必影响审查质量。
(三)人大从全局出发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力度不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宏观上对政府部门结合中央的投资政策与地方实际选取建设项目进行全盘规划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大。如,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情况是否与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背景相符、重(特)大项目储备情况,以及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培植情况。二是人大从自身职权角度,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力度不大。三是人大在督促政府为建设项目创造软环境的工作上,如收费管理、社会治安、协调服务等方面力度不大。
(四)人大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运作模式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各级人大来看,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由财经委负责,由于财经委人员有限,承担的工作面广,加之对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需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门外汉”很难发现有关线索和问题,也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实效。所以形成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审查,基本上是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现实,而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时,又存在着“管项目的不管资金、管资金的不管项目”的情况,致使建设项目与资金预算不能有机衔接。此外,人大借助审计力量实施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受限制。虽然借助审计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有效的监督措施。但是,审计部门毕竟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受制于政府,对人大开展财经监督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来说,确实是一个体制性的障碍。
四、人大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力度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规模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空前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
(一)强化思想认识,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落到实处。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体现了计划监督与预算监督的结合,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提高对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性、间接性这个“尺度”,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监督重点,有效创新改进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
(二)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0年年初,湖南足球比分网:已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明确列为年度立法计划;而早在前几年,深圳市、珠海市、贵阳市等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此,建议国家层面的法律或法规出台后,我省积极借鉴兄弟省(市、区)的做法,加快立法进程,为人大依法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三)增强预算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人大应进一步严格预算审查,增强预算透明度,按照编制“让人大代表看得懂的预算”的要求,让政府资金的具体投向处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应加大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特别应加大对重大项目或重点投资领域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加强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准确把握项目资金支出走势,及时发现预算管理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四)拓展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应大胆引进已摸索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督。如,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政府拟投资建设项目的功能作用、可行性等进行论证,督促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专题听取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的审计报告;适时组织进行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五)注重全程监督,逐步实现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要做到与绩效评价、绩效审计结合起来。首先,项目的前期阶段,人大应重点把握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关、招投标关和资金关,重点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筹措等情况,以及举债的比例和规模,确保项目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防止和杜绝项目投资串标、卖标、转包和成本失控。其次,项目的实施阶段,人大应及时听取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必要时,通过成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项调查小组,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调研,重点掌握项目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对已发现的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必要时组织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通过组织听证、专项审计、调阅有关材料,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再次,要强化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人大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决算、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等各环节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估,以便更好地指导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优化投资方向,强化造价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
云南足球比分网:预算工作委员会 范之能、高海鹏/报道